“大数据杀熟”是一种商业道德的沦丧 应有法制之绳约束它

发布日期:2024-09-19 16:22

来源类型:三湘都市报 | 作者:邵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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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莫开伟 系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研究员

悄然声息,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。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领域,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。随着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,麦肯锡预言“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”。

诚然,大数据的运用给各行各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,但大数据的运用又同时需要我们保持警惕。前段时间,某网友曝光了大数据“杀熟”的经历。据了解,他经常通过某旅行服务网站订某个特定酒店的房间,长年价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。

偶然一次,通过前台他了解到,淡季的价格在300元上下。他用朋友的账号查询后发现,果然是300元;但用自己的账号去查,还是380元。近日,李彦宏在中国高层发展论坛上就个人信息利用问题发表观点:“我想中国人可以更加开放,对隐私问题没有那么敏感。如果他们愿意用隐私交换便捷性,很多情况下他们是愿意的,那我们就可以用数据做一些事情。”此言一出,“隐私交换便捷”引发全社会热议。

这几起事件,归根结底还是企业商业伦理的问题。当前我国企业家最大的短板,是商业伦理能力的缺乏。如果不具备商业伦理能力,这样的企业家领导的企业将无法成为伟大的公司。大数据时代还是如此。并且大数据时代对互联网企业的商业伦理要求更高。

因为大数据时代产品具有强制性,目前绝大多数网站和APP都有隐私政策,用户不同意就无法使用。用户没有充分选择权。大数据时代用户和商家间信息不对称性更为严重。在长期的交易活动中,商家积累掌握了海量的数据信息,借由智能平台和软件,能够对消费者的购物心理、行为习惯等做出精准细微的分析判断,呈现出大批量完整的用户画像。与此同时,处于信息盲区的消费者,能看见的却只有单一的商品。

商业伦理的讨论由来已久。

我国部分企业家商业伦理的缺失有历史的原因。历史上独特的国家治理模式之下,中国从来没有独立的工商运行体制,而当工业文明的曙光到来的时候,商人阶层非常悲哀地无法建立独立的、新的商业伦理,企业家阶层对自身的身份认同感非常薄弱。

我国是一个缺少商业伦理传统的国家,古代长期处于“重农抑商”的封建社会,近代又长期处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,解放后我们又经历了三十年的计划经济时代。一提到商业或商业,首先蹦出来的词语就是“无商不奸”、“无商不恶”、“商场如战场”。同时,恶俗商战文化也是我国企业商业伦理缺失的重要因素。

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短,很多现存的公司从激烈拼杀的年代走出来,还没来得及建立商业伦理道德的概念。社会主要灌输给企业的却是以战为主的商业理念,比如电视剧和书籍中涉及商业竞争的题材,基本都是以斗为主。又比如国内企业家接受的培训大都是攻城掠地的策略,MBA、EMBA课中很少有商业伦理道德的课程。

无形之中使得企业具有你死我活式的意识,一遇到竞争,便觉“干掉你,我就是老大”,竞合意识十分淡薄。大数据时代的企业成长过于迅速,商业伦理道德概念很淡,社会也灌输的以战为主的商业文化。

而丛林社会遵从的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,导致一些企业,甚至是大型企业商业伦理都不足。因此,在大数据时代,才出现了“大数据杀熟”事件,形成了“最懂你的人伤你最深”的局面,确实与人们习以为常的生活经验和固有的商业伦理形成了明显冲突。

其实,“大数据杀熟”就是“大数据精准靶向坑人”。本质上说,大数据技术并无原罪,由此所衍生的“杀熟”,归根结底不过是一种商业套路,是互联网企业商业伦理不足的表现。

“隐私交换便捷”、“大数据杀熟”等言论和事件值得我们高度关注。不断加强对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,已成为上至国家下至消费者的共同呼声。互联网企业的影响力越大,就越应该履行与其影响力相匹配的网络安全义务,承担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社会责任,为每位用户筑起一道减少网络安全事故的“防火墙”。

哪怕互联网企业提供的软件属于免费使用,仍应遵循最基本的商业伦理。即使用户数据对互联网企业十分重要,关乎生死存亡,互联网企业在获取用户数据时,也要取之有道,明确向用户告知,以便用户在知情后自行取舍。商业伦理被有些企业认为是一种"约束",这是对遵守商业伦理的片面认识。

在利益诉求和坚守道德的过程中,企业应着眼长远,平衡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,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,这需要管理者的全面考量,与此同时,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也必不可少。

大数据时代不影响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交易主体是自愿平等的关系,公平是最核心的标准,诚实信用是最起码的要求。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4条明确规定,“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,应当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”。

作为市场经营者,侵犯消费者隐私,难道也是公平?利用大数据上的优势地位,对蒙蔽的消费者进行价格“欺诈”,还称得上诚实信用?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的经济,并不因为大数据的出现而改变属性特征。

对于那些利用大数据的相对优势,在商品服务交易过程中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、公平交易权,以及违反《价格法》“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”等规定,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大数据的开发利用前景广阔,但必须高度重视用户的隐私保护。

目前,由于公民隐私遭泄露,产生的推销骚扰、金融诈骗等问题,已然令人担忧。如果互联网巨头未能对客户信息进行有效防护,客户隐私有多少被“便捷”利用的机会,就可能蕴含多少隐患漏洞,负面后果不容低估!李彦宏也提到“我们也非常重视隐私问题”,但较之其提到的“开放”、“脱敏”、“隐私换便捷”,难免让人不安。

在保护用户隐私的问题上,不能单靠互联网巨头自律,对大数据的安全保护以及使用界限,法律规范也当尽快完善。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,既需要商业伦理,更离不开法律规范。大数据的时代,立法、司法、执法也应跑步跟进,应整合工信、工商、公安等部门监管资源,形成监管合力,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整治活动,改变当前“多龙治水”的尴尬监管局面;

同时,加大违法收集隐私信息及隐私信息泄密事件的处罚成本,让涉案者倾家荡产成为有效震慑源源不断后来者和觊觎者的“高压线”。此外,加强公众对隐私保护的引导,提高隐私保护意识,让消费者擦亮眼睛,共同推动全社会立体监管体系的形成,有力遏制互联网企业侵犯用户隐私、利用大数据优势欺骗消费者的行为。

亚历桑德罗·朱利安尼:

5秒前:如果他们愿意用隐私交换便捷性,很多情况下他们是愿意的,那我们就可以用数据做一些事情。

张凤书:

7秒前:大数据时代不影响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。

薛皓文:

2秒前:如果不具备商业伦理能力,这样的企业家领导的企业将无法成为伟大的公司。

焦利丹:

7秒前:利用大数据上的优势地位,对蒙蔽的消费者进行价格“欺诈”,还称得上诚实信用?